為建立及培訓更符合遊覽車產業駕駛員實際工作經歷及兼顧行車安全,交通部已做成決定,對於遊覽車客運業僱用駕駛甲類大客車(軸距逾四公尺)者,駕駛員仍維持應有三年以上經歷。但是對於駕駛乙、丙及丁類大客車者,駕駛員經歷則由三年放寬為須受僱於公、民營客運業者一年。

隨著政府開放陸客來台">陸客來台觀光人數逐年增加,國內國民旅遊風氣愈來愈旺,大客車駕駛供給市場出現青黃不接,明顯有勞力短缺現象,也因此,遊覽車客運公會全國聯合會從去年起就積極向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爭取,希望能夠鬆綁遊覽車駕駛雇用規定。而交通部經通盤考量,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上周正式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

交通部路政司說明指出,遊覽車客運業現行規定僱用駕駛員需受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之限制,然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六之一將大客車依軸距及噸數分類為甲、乙、丙、丁等四類車型,為建立及培訓更符合遊覽車產業駕駛員實際工作經歷及兼顧行車安全,乃明定前述四類車型駕駛員工作經歷之基本要件,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依據預告修正條文,未來遊覽車客運業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其駕駛大客車類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甲類大客車:應具有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二)乙類以下大客車:應具備受僱於公、民營客運業者一年以上之經歷,並應檢附服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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