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擴大「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公務員不需成為貪汙罪被告,只要涉及利用職權侵害他人財產任何一項罪嫌,涉案期間,本人或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收入與財產增加顯不相當時,就應說明財產來源,違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九十八年實施以來,因限制只有貪汙罪「被告」,才必須交代不明財產來源,條件嚴格、舉證不易,實施兩年來檢方起訴案件掛零,連馬總統都曾表示看不下去,認為公務員除了薪水以外,若有其他大筆與生活不相當的收入,就有義務說明,公務人員的隱私權保障標準與一般民眾不同。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的條文,進一步擴大公務員犯罪主體,凡是公務員涉及假借職務犯罪,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財產不正常增加,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從目前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吳義聰指出,現行法條規定,必須說明財產來源不明者,只限於貪汙罪被告,限定太過嚴格,無法達到懲治貪汙的目的,因此擴大犯罪主體認定,條文修正為,公務員涉犯貪汙罪、瀆職罪、圖利性交易罪、包庇賭博罪、組織犯罪、懲治走私罪、毒品罪、人口販運罪等利用職權去侵害他人財產的罪嫌,均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不再僅限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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