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慶川/特稿

正義國宅改建槍擊命案更審逆轉,殺手沈宗基由原來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主因在於,檢方偵辦此案,並未掌握到任何直接證據,全案是單憑「情況證據」起訴,若法院最後仍無法形成「有罪心證」,沈無罪確定機率甚高,此案到最後極有可能又變成另一宗懸案。

法官判決被告有罪與否,看的就是「證據」。例如,被告曾出現在犯罪現場,即被歸類為「情況證據」,屬於旁證的一種;此類證據被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比較薄弱,在法院攻防時,會被以更嚴格的方式檢視。通常檢方出示這種證據時,其證據價值馬上被打折扣。

正義國宅案中,檢方起訴主要有幾個論點,大致是:一、龍聯集團董事長葉松年以3百萬元唆使沈犯案;二、透過行動基地台比對,沈案發前常出現在命案現場附近;三、命案現場附近監視器,在案發後曾拍到疑似沈的身影;四、命案發生後,沈搭機至中國,有逃亡事實;五、沈未通過測謊。

全案可說是「先天不良」,原因是,兇手相當熟悉案發現場的地形地物,刻意在監視器死角處犯案,全案無人目擊槍殺過程,也未找到兇槍。檢警耗費不少心力,找到很多旁證,但上了法庭,還是得接受嚴格檢視。

檢方起訴的各項理由,到了更一審一一被推翻,第一、檢方起訴葉松年,但葉在法院審理時,一路被判無罪,檢方指控葉唆使沈犯案,葉都無罪,沈何來犯案動機?

第二、檢方指控沈在案發前,多次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沈辯稱因從事土地買賣,經常在附近找地,此種說法,看似也合理。

第三、監視器雖拍到疑似沈的身影,但無法據此證明沈就是兇手。

第四、沈指當時搭機前往中國,是為了替女友慶生,出國前並不知有發生命案,況且事後也主動回國,若有殺人,理應避逃海外,豈有自投羅網之理?

第五、沈指測謊時,身體狀況不佳,又遭到疲勞轟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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